关于印发慈溪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项目及竞买人准入条件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慈溪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项目及竞买人准入条件设置办法(试行) 的通知》 ------------------------------------------------------------------------------ 作者: 日期: 2014-07-25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项目及竞买人准入条件设置办法(试行)》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慈溪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项目及 竞买人准入条件设置办法(试行) 为科学设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项目及竞买人准入条...
《关于印发慈溪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项目及竞买人准入条件设置办法(试行) 的通知》 ------------------------------------------------------------------------------ 作者: 日期: 2014-07-25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项目及竞买人准入条件设置办法(试行)》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慈溪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项目及 竞买人准入条件设置办法(试行) 为科学设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项目及竞买人准入条件, 规范具体设置行为, 保障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顺利实施, 促进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产业政策和《慈溪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 项目准入条件设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项目准入条件主要由产业条件、 用地条件、 环保条件、 用能条件和其他条件等组成, 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一) 产业条件 产业条件是指具体出让地块允许进入的产业范围, 是工业用地项目准入条件的核心内容。设置依据主要有: 1. 城镇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地块所在地产业规划。 尚无产业规划的, 由市经济发展局与所在地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慈东工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所在地政府)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商定; 3. 《慈溪市工业投资导向目录》, 其中慈东工业区根据本地区投资导向目录执行; 4. 国家、 省、 宁波市相关产业政策。 具体出让地块的产业条件, 要求明确到国家、 省、 宁波市、 本市和慈东工业区导向目录中的子条款。 本市和慈东工业区导向目录有条款规定的, 按规定条款执行。 本市和慈东工业 区导向目录无规定条款的, 根据国家、 省、 宁波市导向目录相关条款执行。 产业条件设置原则上以鼓励类产业为主, 适当兼顾部分允许类产业。 (二) 用地条件 用地条件是指工业项目使用出让地块所必须达到的蕞低土地利用要求, 主要包括容积率和投资强度。 设置依据主要是《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 具体条件直接对照行业分类套用, 根据需要可适当上浮。 (三) 环保条件 环保条件是指对应具体出让地块已确定的产业范围, 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及分级审批原则和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功能、 环境容量, 对项目中的某些污染重的工艺实行限定, 并根据污染程度和生产规模确定环评种类, 根据《慈溪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告知受理、 审批原则, 对具体的项目提出必须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项目投产后必须达到的污染物排放要求。 (四) 用能条件 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 高耗水项目, 严禁投资新建或改扩建缺乏能源、 资源支撑的高耗能项目, 对国家、 省、 宁波市已经出台行业用能准入条件的行业, 严格按照用能准入条件设置, 其他新建项目能耗、 水耗指标不得高于《慈溪市工业项目能耗控制标准(暂行)》(见附件 1)。 (五) 其他条件 重点对项目建设期设置条件, 同时可根据产业特性及有关规定增加安全生产、 技术工艺、产出水平等相关条件。 项目建设期是指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之日起到项目竣工投产的期限。 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含) 以下的项目, 建设期蕞长为 1. 5 年;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项目, 建设期蕞长为 2 年; 1 亿元以上、 2 亿元以下的项目, 建设期蕞长为 2. 5 年; 2 亿元以上的项目, 建设期视情确定。 二、 项目准入条件设置步骤 根据《慈溪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试行)》 有关规定, 项目准入条件的设置分为初步设置和综合设置两个步骤。 其中初步设置由拟出让地块所在地政府完成, 综合设置由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完成。 (一) 初步设置。 拟出让地块确定后, 地块所在地政府根据上述有关设置规定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初步准入条件(包括产业条件和用地条件), 提交市经济发展局。 (二) 综合设置 1. 初步准入条件审核。 市经济发展局收到地块所在地政府提出的出让地块初步准入条件后, 召集国土等相关部门及地块所在地政府召开准入条件审核会议, 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提出审核意见。 2. 环保、 用能条件设定。 审核意见形成后, 市经济发展局函告市环保局和节能办等单位提出相应产业类型的环保和用能等条件。 市环保局和节能办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环保和用能条件, 并函告市经济发展局。 3. 市经济发展局收到环保和用能等条件后, 对所有准入条件进行汇总, 形成完整的项目准入条件, 书面函告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 三、 竞买人项目准入条件设置 参加工业用地竞买的竞买人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并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 项目: 符合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中要求的项目准入条件; (二) 建设资金: 竞买人自有资金不少于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低限出让地块面积)的 30%, 并出具项目所需的自有资金保障证明或银行资信证明; (三) 限定高新技术项目、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各级重点项目竞买的, 必须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 特殊项目有关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竞买人。 四、 竞买人项目准入条件审查步骤 (一) 竞买申请 竞买人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 到指定地点提出竞买申请, 并提交下列资料: 1. 竞买申请书(竞买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的, 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金额、 出资构成、 出资期限和蕞迟成立时间等内容); 2. 竞买人身份有效证明文件; 3. 竞买人委托他人办理的, 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 自有资金保障证明或银行资信证明; 5. 有明确的投资项目意向(项目建议书), 须包含环保、 节能等内容; 6. 根据其他准入条件要求, 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二) 竞买人准入条件审查 参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竞买人必须通过相应的准入条件审查, 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参与竞买。 竞买人准入条件审查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其中地块所在地政府负责竞买人准入条件的初审, 市经济发展局负责竞买人准入条件的复审。 1. 准入条件初审。 竞买人应按属地向地块所在地政府提交相关资料, 办理竞买人准入条件初审。 所在地政府根据竞买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并在土地出让公告规定的申请截止日后 6 个工作日内, 出具是否具备准入条件的初审意见, 并将通过初审的名单报市经济发展局。 2. 准入条件复审。 市经济发展局对地块所在地政府报送的通过初审名单进行综合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 在 4 个工作日内出具其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意见, 并核发竞买人项目准入意见书, 竞买人凭此意见书到市招投标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三) 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出让文件规定的准入条件的竞买申请, 为无效申请。 五、 工作要求 (一) 土地竞得后,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并严格按照设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对竞得人的项目进行项目、 规划、 环保、 用地、 用能等方面的审批(备案、 核准), 所有指标均须符合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中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不得审批(备案、 核准)。 (二)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能加强项目监管, 如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不符合项目准入条件要求的现象, 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三) 项目竣工后, 必须按照相应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 由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六、 附则 (一) 本办法适用于慈溪市境内的所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用地项目; 经济开发区参照执行。 (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 1. 慈溪市工业用地项目能耗控制标准(暂行); 2. 竞买申请书(样式); 3. 慈溪市工业用地竞买人项目准入意见书(样式)。 慈政办发〔2007〕 168 号附件 主题词: 经济管理 工业 项目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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