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昌、励某芬与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拆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甬政复〔2021〕53号)
不服慈溪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8******准《新城河综合改造三期项目(3-2)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行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冯某昌、励某芬称:原有两亩一分的私有地和房屋若干间,现所居房屋的面积不到一亩,另外一亩多私有地被别人占去。另外,建房时女儿是四个申请人口之一,现女儿因居民户口不能享受拆迁安置权利,而同样是居民户口的男性却能享受,违反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在村里归还被别人侵占的私有地及女儿的拆迁安置权利得到保障之前,不同意拆迁。请求依法撤销批准《实施方案》的行为。
被申请人称:新城河综合改造三期项目(3-2)拆迁规划红线范围东至二灶江、南至慈甬路、西至慈城区I201403#地块、北至新塘横江,拆迁户数约288户,总建筑面积约4.4万平方米。拆迁人依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拆迁实施细则》)、《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慈政发〔2016〕2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关于对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慈土资发〔2016〕1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解释》)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制定拆迁实施方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批准《实施方案》的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归还其私有地问题及其居民户口女儿应当享受拆迁安置权利等问题,与被申请人批准《实施方案》的行为没有关联性。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批准《实施方案》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330282)A[2019]-0018《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慈溪市2019年度计划第二十一批次建设用地33.8725公顷(农用地转用2.2915公顷;征收集体土地33.8120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0605公顷)。2020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发布慈政发〔2020〕12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将被征收地块名称、拟开发用途、被用地单位、地类情况以及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等事项进行公告,慈城区Ⅰ201710#地块,即新城河综合改造三期项目(3-2)地块位于征收范围内。慈溪市房屋征收所(系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下属的实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作为项目拆迁人,负责制定项目房屋拆迁实施方案。2020年11月16日,慈溪市新城河建设办公室及慈溪市欣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说明》,明确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约需10.23亿元,由慈溪市新城河建设办公室和慈溪市欣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系新城建设办主管,国资组建的国有企业)负责落实,资金分期汇入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慈溪市征管办)专款账户,头部期1000万元于2021年1月15日前汇入,后续资金根据拆迁补偿安置进展逐步汇入。2020年11月24日,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慈溪市资规局)经审核拆迁人提交的《新城河综合改造三期项目(3-2)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草案)》、征地批文、拆迁红线图、资金落实情况说明及安置房落实情况说明等材料,在白沙路村村委和拆迁范围内发布《听证告知公告》,并张贴项目拆迁红线图以及拆迁实施方案,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拆迁实施方案享有听证的权利。公告期间,有9名被拆迁人提出听证申请。2020年12月18日,慈溪市征管办举行听证会,就拆迁实施方案涉及的安置人口、安置用房地段、补偿价格、过渡方式等问题进行听证。其中,对于老年人过渡用房问题,拆迁部门表示将采取多种方式解决。2020年12月21日,慈溪市资规局审核同意拆迁人根据听证情况修改上报的拆迁实施方案。同日,拆迁人提请被申请人批准《实施方案》。2020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新城河综合改造三期项目(3-2)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批复》(慈政函〔2020〕226号),同意《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载明:一、拆迁范围。拆迁红线范围东至二灶江、南至慈甬路、西至慈城区I201403#地块、北至新塘横江(具体详见拆迁红线万平方米;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包括补偿安置的对象、可补偿安置面积的确定、安置人口等内容。其中,被拆迁房屋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符合《若干规定》《若干规定解释》规定条件的非农户口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四、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为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被拆迁人可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实现调产安置。选择期房安置的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地段等因素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五、拆迁奖励和补助;六、低限安置;七、契税问题;八、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项目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约10.23亿元,已落实;九、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安置用房安排。房票安置房源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杭州湾新区除外)的一手房住宅、二手房住宅、政府房票房源,高层期房调产安置房源为新城河D#地块安置房;十、搬迁期限。6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告;十一、其他。2020年12月29日,慈溪市资规局在白沙路村村委和拆迁范围内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实施方案》作为公告附件一并予以张贴。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批准《实施方案》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冯某昌、励某芬系夫妻,双方共有的白沙路村冯家弄***号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户口登记簿登记常住人口为夫妻两人。调产安置期房位于新城河D#地块,该项目已经于2019年6月29日被申请人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准予立项,建设用地已经浙土字A[2013]-0748《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征收。慈溪农村商业银行入账通知书显示,慈溪市欣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1月27日、2月5日向慈溪市征管办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汇入征拆款1000万元、 2000万元、50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定期/通知/协议存款证实书》显示,慈溪市欣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5日、2月4日、2月10日存款8亿元、 6250万元、7亿元。
行政复议期间,慈溪市征管办出具《情况说明》,说明《实施方案》规定“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是在征求被拆迁人基础上作出的一般性规定,若在拆迁过程中确有被拆迁人需要解决临时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将在政府存量房源中予以统筹安排。另经核实,项目拆迁范围内没有集体工业用房,不存在《拆迁条例》第三十八条以及《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迁建安置情形。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慈征拆〔2020〕第15号)、《实施方案》《慈溪市私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宁波市村镇农(居)民建房申请表》、户籍信息4页、《证明》2份等,被申请人提供的浙土字(330282)A[2019]-0018《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慈政发〔2020〕12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慈城区Ⅰ201710#地块土地勘测定界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说明》《慈溪农村商业银行入账通知书》4份、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定期/通知/协议存款证实书》3份、《慈溪市新城河三期(3-2)改造项目拆线红线图》、安置房源《情况说明》《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纪要》、浙土字A[2013]-0748《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慈政发〔2014〕20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公告》、慈溪市煤气有限公司土地证2份、《慈城区Ⅰ201330#地块土地勘测定界图》《慈城区Ⅰ201331#地块土地勘测定界图》《新城河综合改造三期项目(3-2)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草案)》、慈土拆听告字〔2020〕第15号《听证告知公告》及送达回证、公告张贴现场照片、听证申请9份、听证代表人推举书2份、《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6份、《听证笔录》《关于新城河综合改造三期项目(3-2)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审核意见》、慈房征收〔2020〕15号《关于要求批准新城河综合改造三期项目(3-2)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请示》、慈政函〔2020〕226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新城河综合改造三期项目(3-2)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批复》、慈征拆〔2020〕第15号《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及送达回证、公告张贴现场照片、慈溪市征管办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一、《拆迁条例》第九条头部款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负有依法审批拆迁人制定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职责。
二、《拆迁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的安排、搬迁期限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批准《实施方案》前,慈溪市资规局依法发布了听证公告并由拆迁部门组织了听证,被申请人批准《实施方案》后,慈溪市资规局依法发布拆迁公告公布了《实施方案的内容。其中,拆迁范围系依据依法批准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确定;补偿安置方式确定住宅房屋实行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且各项补偿、补助、奖励标准以及安置房源明确具体;补偿安置预算资金 10.23亿元已由慈溪市新城河建设办公室和慈溪市欣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排落实,故《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拆迁条例》《若干规定》《若干规定解释》的相关规定。但是,根据《拆迁条例》第三十五条头部款规定,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迁建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临时过渡补贴费。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实施方案》规定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拆迁人仅提供临时过渡费一种过渡方式,违反上述规定,存在不当。
三、《拆迁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若干规定》和《若干规定解释》对安置人口的认定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非农户口人员予以补偿安置的具体情形。申请人居民户口女儿是否可以享受拆迁安置权利,需要根据其自身情况在对申请人户具体拆迁补偿安置时去判断确定。至于申请人提出归还其私有地问题,则与《实施方案》没有关联性,不属于本案审查内容。
综上,《实施方案》未依法提供过渡用房供被拆迁人选择存在不当,被申请人对该方案予以批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纠正。鉴于涉案地块房屋拆迁已经实施,撤销《实施方案》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且被申请人已在行政复议期间书面说明将在拆迁过程中对确需要的被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已对存在的上述问题予以自行纠正,故无必要撤销《实施方案》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头部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8******准《新城河综合改造三期项目(3-2)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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