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元政策扶持+500平米免租厂房想创业的你还不心动吗?
原标题:5万元政策扶持+500平米免租厂房,想创业的你还不心动吗?
慈溪曾是大海尽头的茫茫海涂,后来智慧的移民为了繁衍生息围海筑堤建立迷人的家园。近年来,慈溪的创业创新氛围越来越浓厚,也有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创业创新实现了梦想,成就了事业,改变了未来。
5万元政策扶持、500平米免租厂房,为支持创业创新,桥头镇近期出台了《桥头镇上林众创空间企业(项目)管理办法》,对符合入驻上林众创空间的企业(项目),将给予5万元的开办经费,三年蕞高500平方米的免租厂房,并提供相关服务。
上林众创空间位于桥头镇,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背景下,通过促进资源有效整合、政策集成支持和服务集中支撑,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助推慈溪“二次创业”。
可用标准厂房12套,共1.8万平方米,总配电1260KVA。每幢厂房一楼层高5.7米,二楼层高4.5米,每层面积近1500平方米,主要功能为创业创新加速器,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苗圃”和示范,并兼具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功能,其合作单位包括慈溪创客码头等。
桥头镇上林众创空间企业(项目)管理办法
头部条 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潮流,促进资源有效整合、政策集成支持和服务集中支撑,激发我镇创业创新活力,助推 “二次创业”,根据国务院、省、宁波、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桥头镇委员会桥头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桥党〔2016〕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桥头镇上林众创空间(下称上林众创)位于浙江再生塑料产业基地内的东部区块,可用面积1.8万平方米,性质为民办公助,由基地和专业团队管理运行,功能定位为科技型企业加速器,兼有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功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驻上林众创的科技型企业和人才项目,以及进驻的为创业创新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受镇人民政府委托,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为上林众创企业(项目)入驻及奖励的审核部门。
第五条 上林众创空间入驻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驻孵化企业应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工商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加速器项目可放宽至36个月;入驻创业创新的自然人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各类科技成果或具有开发优势和潜力,进驻后应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入驻企业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开办企业并实施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和技术力量。
3.企业入驻期间注册地、主要研发办公场所设在上林众创内。
4.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成果产业化为主要方向的入驻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项目符合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或新兴产业导向目录,优先考虑新材料、专用装备、资源环境、新能源及节能、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符合上述领域且通过市级以上人才项目评审的项目可凭立项文件入驻并按规定享受奖励。
②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优先支持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
③项目产品市场发展潜力较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较好。
④项目研发生产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需具备申请条件。
5.科技服务类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研究开发类企业,面向市场专业从事应用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工业产品设计及其服务。
②科技中介类企业,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提供技术转移、检测检验、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为主要服务内容。
③软件开发网络服务类企业,从事专业软件开发,或提供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内容、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信息服务。
④创业(风险)投资类企业,符合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成立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和主要为入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六条 申请入驻的企业(创业人员)须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2.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附2)。
3.已注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章程复印件(验原件)各1份;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1份(未注册企业申请入驻的,企业注册完毕后需补交以上两种资料)。
4.企业(项目)主要负责人员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工作履历表各1份。
5.企业或项目主要负责人拥有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相关材料(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等复印件)。
1.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收到申请资料后,组织对申请企业(创业人员)科研能力、管理能力、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审查评价,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报镇党委(扩大)会议批准同意。
2.入驻后与浙江再生塑料产业基地签订《入驻协议书》、《房屋租赁协议》、《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八条 入驻孵化企业退出分为四种方式:
1.经过本孵化器一段时间孵化,企业的研发和生产经营步入正轨,有了自立能力,以求更大发展。
2.企业在孵化期间,经评估明显无法达到毕业标准,提前离开孵化器;或已到孵化时限,仍难以达到毕业标准而离开孵化器;已到孵化时限仍无法毕业的企业,孵化器不再保留其孵化企业的资格,取消各类扶持。
3.企业在孵化时限内,由于技术不成熟,经营失误,市场定位不准等原因,导致企业歇业或破产。
①企业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可放宽到60个月。
③自签订《入驻合同书》三个月未进驻,或孵化场地三个月以上无工作人员使用的。
④入驻时间超过半年,项目、工作情况无进展的。
第九条 进驻企业,履行《入驻协议书》等相关规定义务,给予以下政策支持和服务:
1.自入驻之日起36个月内,500平方米以内房租由镇财政分年给予奖励形式补助,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补助直接补给众创空间。
2.给予入驻企业或人才项目每家5万元的开办经费。
3.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推荐申报慈溪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优秀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各类人才培育计划。
4.重大检测平台、重大技术转移平台等入驻,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商议。
5.扶持政策一般兑现,上半年入驻的,当年9月底前兑现;下半年入驻的,次年4月底前兑现;特殊情况可以提前申请兑现。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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