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慈征告〔20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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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慈征告〔2021〕39 号)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到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慈溪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1年9月24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所在镇(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doc
2.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勘测定界图).zip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慈征补[2021] 39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其中,农用地0.2187公顷(旱地0.2187公顷)。按权属分,需征收龙山镇西门外村0.2187公顷。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慈政发[2020]2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慈政发〔2021〕7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关于调整完善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慈党办〔2018〕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慈人社发〔2020〕4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慈溪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慈政办发[2020]37号)、《慈溪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慈人社发[2020]62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本次征收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及保障。
2.本次征收不涉及住宅搬家补贴。
五、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慈溪市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来源:慈溪市政府信息公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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