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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执法公告2013年第10号浙江省慈溪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

admin1年前 (2024-09-27)慈溪产业信息36

  当事人:浙江中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负责人:陈立波;营业场所:慈溪市浒山孙塘北路682号;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土木工程无损检测、土木工程材料试验检测、建筑工程桩基测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土木工程结构试验检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质量检测(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注册号:。

  经查:2010年3月9日,慈溪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召集本案另三家当事人的负责人和慈溪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节能办负责人会议,就慈溪市节能检测业务分配等达成共识,并于2010年3月10日签订《进慈节能检测单位自律协议》书面协议。该协议内容主要为:1.业务由协会统一承接;2.业务由协会按比例统一分配给三家检测机构,节能业务按产值(产值为节能检测费总量,下同)的分配比例分别为宁波市开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40%,浙江新世纪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慈溪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30%,浙江中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30%等。协议有效期限为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进慈节能检测单位自律协议》签订后,协会统一受理登记慈溪市所有节能检测业务,并按《协议》确定的比例协调分配至另三家当事人,在检测业务结束后统一开具“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给被测单位作为检测费用的财务凭证。另三家当事人则根据被分配到的业务与被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履行检测义务。2010年12月15日,协会按照节能检测业务费用的5%向另三家当事人收取《协议》履行以来的“技术服务费”。

  经统计,《进慈节能检测单位自律协议》有效期限内,协会共分配给本案另三家当事人节能检测业务产值预算为2850600元,实际已完成节能检测业务1650000元,已收取“技术服务费”82500元。其中分配给开源公司节能检测业务产值预算为1111300元,占总产值的39.00%,实际已完成节能检测业务476600元,收取“技术服务费”23830元;分配给中浩公司节能检测业务产值预算826600元,占总产值的29.00%,实际已完成节能检测业务662700元,已收取“技术服务费”33135元;分配给新世纪公司节能检测业务产值预算为912700元,占总产值的32%,实际已完成节能检测业务510700元,已收取“技术服务费”25535元。

  我局认为,本案中,开源公司、中浩公司、新世纪公司三家检测公司与协会联合,以协议约定方式,对整个慈溪市场的建筑节能检测业务进行一定比例的分割,且依协议实施至2011年1月,三家公司与协会联合分割市场的行为已经成立。从协议实施情况分析,当事人仍沿用原有的设备仪器、技术手段和人员开展业务,既没有在检测技术、检测仪器、检测效率等其他方面有所创新和改进;也没有形成合力,互补不足,提高整个行业的检测水准。当事人间的行为一方面排斥了其他企业以服务质量、效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获取慈溪建筑节能检测业务的机会,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另一方面也易导致市场供需双方的不平等的卖方市场,无益于整个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其行为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

  2011年3月5日,本案中的四个当事人联合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要求中止调查的申请报告》。《报告》称,当事人在接受我局调查期间,已终止了所有《自律协议》。同时,在2011年2月20日,慈溪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向各会员单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的通知》文件,文件要求:1.在全行业开展一次法治教育活动;2.进一步规范业务行为,严禁串通招投标、协议垄断、商业贿赂、商业诋毁、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3.设立诚心保证金制度,约束各会员诚实守法经营;4.加大对违法违规的纠错和处置力度,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进行内部处罚。

  《报告》同时提出下列整改意见和承诺:1.在行业范围中,公开通告撤销所有《进慈节能检测单位自律协议》;2.向涉及的进慈节能检测单位作出道歉。3.检查在其他检测方面有否类似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改正。4.慈溪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召开一次理事会,通报接受调查的全过程。5.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指导,正确引导检测企业进行良性竞争。当事人承诺立即停止不正当的协议分配市场行为,决不再犯。

  本局经调查后认为,当事人虽施行了垄断行为,但在划分市场的九个月中,主要行为是市场业务的按量分配,受检测企业没有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受到较大影响,当事人的行为尚未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且当事人在本局展开调查时了解到其行为的不正当性,即时停止了违法行为,承诺绝不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当事人:浙江中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负责人:陈立波;营业场所:慈溪市浒山孙塘北路682号;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土木工程无损检测、土木工程材料试验检测、建筑工程桩基测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土木工程结构试验检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质量检测(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注册号:。

  经查:2010年3月9日,当事人慈溪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下称协会)召集本案另三名当事人的负责人和慈溪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节能办负责人会议,就慈溪市节能检测业务的市场份额分配等问题达成共识,并于2010年3月10日签订《进慈节能检测单位自律协议》(下称《自律协议》)。《自律协议》主要内容有:1、业务由协会统一承接;2、业务由协会按比例统一分配给三家检测单位,节能业务按产值(产值为节能检测费总量,下同)的分配比例分别为宁波市开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开源公司)40%,浙江新世纪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慈溪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30%,浙江中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下称中浩公司)30%等。协议有效期限为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自律协议》签订后,协会统一受理登记慈溪市所有节能检测业务,并按《自律协议》确定的比例协调分配至三家检测单位,在检测业务结束后统一开具“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家检测单位则根据被分配到的业务与被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履行检测义务。2010年12月15日,协会按照节能检测业务费用的5%向三家检测单位收取《自律协议》履行以来的“技术服务费”。

  在《自律协议》有效期限内,协会共分配给三家检测单位节能检测业务产值预算为2850600元,实际已完成节能检测业务1650000元,共收取“技术服务费”82500元。其中分配给开源公司节能检测业务产值预算为1111300元,占总产值的39.00%,实际已完成节能检测业务476600元,收取“技术服务费”23830元;分配给中浩公司节能检测业务产值预算826600元,占总产值的29.00%,实际已完成节能检测业务662700元,已收取“技术服务费”33135元;分配给新世纪公司节能检测业务产值预算为912700元,占总产值的32%,实际已完成节能检测业务510700元,已收取“技术服务费”25535元。

  本局认为,本案中开源公司、中浩公司、新世纪公司三家检测单位与协会联合,以协议约定方式,对整个慈溪市场的建筑节能检测业务进行一定比例的分割,且依《自律协议》实施至2011年1月,三家检测单位与协会联合分割市场的行为已经成立。从《自律协议》实施情况分析,三家检测单位仍沿用原有的设备仪器、技术手段和人员开展业务,既没有在检测技术、检测仪器、检测效率等其他方面有所创新和改进,也没有形成合力、互补不足,提高整个行业的检测水准。三家检测单位间的协同行为一方面排斥了其他企业从服务质量、价格、效率等方面公平竞争慈溪建筑节能检测业务的机会,破坏了竞争秩序,另一方面也易导致市场供需双方的不平等的卖方市场,无益于整个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其行为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据此我局认为,协会与三家检测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垄断协议行为。

  2011年3月5日,本案四名当事人联合向本局递交了《关于要求中止调查的申请报告》,称当事人在接受本局调查期间已终止所有《自律协议》,并同时提出下列整改意见和承诺:一是在行业范围中,公开通告撤销所有《自律协议》;二是向涉及的进慈节能检测单位作出道歉;三是以此为鉴,举一反三,检查在其他检测方面有否类似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改正,并当即中止违法违规行为;四是由协会召开一次理事会,通报接受调查的全过程,在提高自身的法律法规意识的基础上,将增加贯彻执行《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作为各会员单位的考核内容之一;五是以《反垄断法》为指导,正确引导检测企业良性竞争;六是不断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开拓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检测水平,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当事人承诺立即停止不正当的协议分配市场行为,并决不再犯。

  我局经对相关受测企业进一步调查并比对2009年和2010年慈溪建筑节能检测市场检测价格后,认为当事人虽然施行了垄断行为,但在划分市场的九个月中,其进行的主要行为是分配市场业务,并未因此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受检测企业没有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受到较大影响。且至案发时,慈溪当地由慈溪市建设局审批可开展业务的检测单位也仅有当事的三家企业,故其协议行为对排除其他经营者竞争的实际影响较小。而当事人在我局展开调查时了解到其行为的不正当性,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承诺绝不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同意,本局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垄断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浙工商案〔2011〕15号),决定对四名当事人协议分配节能检测市场的行为中止调查,有效期一年。

  7、三家检测单位加强企业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自律意识。一是要求业务承接人员不夸大本公司业务能力,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承接业务,以公平竞争的方式自行承接检测业务,发现弄虚作假的员工作辞退处理;二是要求检测人员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检测水平;三是要求全体员工学习《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检测业务相关政策法规;四是加强对上述要求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中止调查期间,三家检测单位能以公平竞争的方式自行承接检测业务,未发现以诋毁竞争对手、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为。

  本局认为,在本案中止调查有效期限内,四名当事人能深刻反省自身存在的错误,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未出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已履行了其于2011年3月5日向本局递交的《关于要求中止调查的申请报告》中作出的承诺。经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同意,本局决定终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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