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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征〔2022〕59-61、81-82号涉多个街道(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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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慈征〔2022〕59-61、81-82号,涉多个街道(镇)

  慈溪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慈征〔2022〕59号)

  慈溪市古塘街道界牌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44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慈溪市田泰布业有限公司A#;西至青少年宫北路;南至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工业招拍挂浒山0701#);北至慈溪市物产不锈钢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政府将指定古塘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或用地红线图)

  慈溪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慈征〔2022〕60号)

  慈溪市人民政府将指定古塘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或用地红线图)

  慈溪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慈征〔2022〕61号)

  慈溪市人民政府将指定白沙路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或用地红线图)

  慈溪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慈征〔2022〕81号)

  慈溪市附海镇四界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262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四界村宅基地;西至四界村宅基地、四界村耕地;南至四界村宅基地、四界村耕地;北至四界村宅基地。

  慈溪市人民政府将指定附海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或用地红线图)

  慈溪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慈征〔2022〕82号)

  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417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东海村宅基地、东海村耕地;西至东海村宅基地、东海村耕地;南至东海村宅基地;北至东海村宅基地。

  慈溪市人民政府将指定附海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或用地红线图)

  慈溪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慈征〔2022〕83号)

  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86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蛟门浦江;西至山海村宅基地、山海村耕地;南至山海村宅基地;北至三塘江。

  慈溪市人民政府将指定观海卫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或用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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