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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来了!慈溪房屋征迁房票使用将出新规定!

admin1年前 (2024-09-27)慈溪产业信息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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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公告来了!慈溪房屋征迁房票使用将出新规定!

  关于公开征求《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房屋征迁房票使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住宅房屋征迁房票,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22〕79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发〔2016〕30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规定》(慈政发〔2016〕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房屋征迁房票使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2022年11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点击本页面下方“我有建议”,将意见通过网络直接反馈;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传真至: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传线,并请在传真件上注明“意见反馈”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地址:慈溪市三北大街777号行政服务中心14楼1401-A室,邮政编码:3153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反馈”字样。

  1、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住宅房屋征迁房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2、《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住宅房屋征迁房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规范住宅房屋征迁房票使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房屋征迁房票使用,结合本市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一、房票持有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房屋(不含原杭州湾新区和崇寿镇)的给予购房补贴,购买二手住宅房屋的不再给予购房补贴。

  二、房票初始持有人在房票载明的使用截止时间前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全额享受购房补贴;在房票使用延长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减半享受购房补贴。

  三、房票允许转让,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房票只允许转让一次,受让所得的房票仅限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原杭州湾新区和崇寿镇)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购房补贴全额由受让人享受;

  2.房票须实名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房票转让登记,且受让人购房须在办理房票转让登记之后;

  3.房票转让及受让人购房须在房票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受让人未在房票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4.单张房票须全额转让,不得部分转让。

  四、房票使用人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证的凭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房票回执联、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领取购房补贴。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取购房补贴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商品房购房总金额为基准;凭商品房不动产权证领取购房补贴的,以购房发票总金额为基准。

  房票使用人领取购房补贴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须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与《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发〔2016〕30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规定》(慈政发〔2016〕51号)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正式确定的补偿安置公告)或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

  房屋征迁房票使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22〕79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发〔2016〕30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规定》(慈政发〔2016〕5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房屋征迁房票使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对房票购房补贴进行了以下规定:

  (一)对房票持有人购买商品房的区域和类型进行规定,明确规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房屋(不含原杭州湾新区和崇寿镇)的给予购房补贴,购买二手住宅房屋的不再给予购房补贴。

  (二)对房票初始持有人购房时间及享受的购房补贴进行规定,明确房票初始持有人在房票载明的使用截止时间前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全额享受购房补贴;在房票使用延长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减半享受购房补贴。

  (三)对房票能否转让作出规定,明确房票允许转让,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四)对房票使用人领取购房补贴须提供的相关要件进行规定,明确房票使用人可以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证的凭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房票回执联、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领取购房补贴。同时明确房票使用人领取购房补贴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须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征求意见稿与《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发〔2016〕30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规定》(慈政发〔2016〕51号)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征求意见稿为准。

  在征求意见稿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正式确定的补偿安置公告)或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来源:深度慈溪综合慈溪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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