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通报!慈溪两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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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开通报!慈溪两例,罚!
为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坚决打击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究,同时达到警示教育效果,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在“6.25”全国土地日来临之际,公开通报18起自然资源违法典型案例,其中慈溪涉及2起。
2021年11月,邱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海曙区古林镇布政村集体土地建设管理用房,违法用地面积340平方米(全部为耕地)。2023年2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40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4820元。当事人已全额缴纳了罚没款。目前,该违法用地已消除违法状态。
2020年10月,毛某某在海曙区高桥镇潘岙岭废弃矿山西区生态治理工程中超出林地审批范围违法使用林地扩宽道路,违法使用林地面积3270平方米。2022年11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62720.82元。当事人已全额缴纳了罚没款。目前,该违法用地已消除违法状态。
三、江北区某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案
2020年8月,夏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江北区慈城镇南联村违法使用林地建造墓园,违法使用林地面积853平方米。2022年5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8520元。当事人已全额缴纳了罚没款,但未履行除罚款以外的其他处罚事项。2023年2月,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相关执行事宜,由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01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宁波市镇海某玻纤制品厂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镇海区九龙湖镇长宏村集体土地用于建造厂房及附属设施,违法用地面积543平方米(其中278平方米为耕地,其余为建设用地)。2022年4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43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67平方米土地上建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3平方米土地上建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0443元。当事单位已全额缴纳了罚没款,但未履行除罚款以外的其他处罚事项。2022年12月,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相关执行事宜,由镇海区九龙湖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022年1月,徐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九龙湖镇金池村大岙内盗挖黄泥,共50吨。2022年1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继续开采黄泥;没收违法所得1650元 ;并处罚款478.5元,共计罚没款2128.5元。当事人已全额缴纳了罚没款,处罚决定均已执行到位。
2022年5月,某爱国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顾家桥157号新安公园后山开采黄泥,共500立方米。2022年7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并处罚款1080元,共计罚没款4680元。当事单位已全额缴纳了罚没款,处罚决定均已执行到位。
2021年6月,某建筑材料店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北仑区人民医院北侧土地建造建筑物和水泥硬化,违法用地面积3221.9平方米(其中2853.2平方米为耕地,其余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2023年1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3221.9平方米土地;责令拆除非法占用的3152.3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占用的69.6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5780元。当事单位已全额缴纳了罚没款,但未履行除罚款以外的其他处罚事项,2023年4月,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相关执行事宜,由北仑区新碶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2020年3月,刘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瞻岐镇南一村集体土地建造茶厂管理房,违法用地面积512平方米(其中449平方米为园地,其余为建设用地)。2022年4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12平方米土地;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49平方米园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3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5360元。当事人已全额缴纳罚没款,但未履行除罚款以外的其他处罚事项。2022年11月,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相关执行事宜,由鄞州区瞻岐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022年3月28日至3月31日,汪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开采塘渣,共计845.2立方米。2022年8月30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642元;并处罚款22821元,共计罚没款68463元。2022年8月,当事人已全额缴纳了罚没款,处罚决定均已执行到位。
十一、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
2016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杨某某、岑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慈溪市附海镇土地,用于窑土堆场,违法用地面积50816平方米。由于涉嫌犯罪,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4月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2月20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十四、母某某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2021年5月,母某某在慈溪市横河镇埋马村以10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1只。2022年5月26日,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购买的画眉鸟1只;并处罚款10000元。当事人已全额缴纳了罚没款,处罚决定均已执行到位。
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邬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宁海县深甽镇长洋村建造厂房,违法用地面积5541.5平方米(全部为建设用地)。2022年8月,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541.5平方米农民集体土地;没收简易棚、棚屋等设施;并处以罚款83122.5元。当事人已全额缴纳了罚没款。但未履行除罚款以外的其他处罚事项。2023年4月,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宁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2021年9月至10月,王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宁海县长街镇新城村杨加山开采石料及渣土,共1932.5立方米。2022年6,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开采;没收堆放在宁海县长街镇新城村杨加山的252.5立方米石料;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928元;并处罚款6585.6元,共计罚没款39513.6元。当事人已全额缴纳了罚没款。2022年8月,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非法采出石料移交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处罚决定均已执行到位。
2010年12月,象山县某机械制造厂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茅洋乡徐家岙村占用集体土地建造钢结构混凝土厂房,违法用地面积1354平方米(其中527平方米为耕地,317平方米为园地,其余为建设用地)。2022年2月,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54平方米土地;责令拆除135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7250元。当事单位已全额缴纳了罚没款,但未履行除罚款以外的其他处罚事项。2022年11月,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相关执行事宜,由象山县茅洋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史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象山县新桥镇板岭村“金山公墓”采挖石渣,共360吨。2022年12月,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3600元;处以罚款1080元,共计罚没款4680元。当事人已全额缴纳了罚没款。处罚决定均已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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