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谁拆了我们的房子
两年前,浙江省慈溪市45户农民的房屋因违法征地被拆除。至今,这场官司已经打了两年,却仍然不知道拆迁人是谁,更谈不上合理补偿,投诉无门的他们愤怒诘问——
房拆了,却不知是谁拆的,农民欲哭无泪。
谁为违法拆迁负责?农民在焦急等待。
今年10月9日,浙江省慈溪市45位农民找到了记者,向记者投诉,“房子被拆了,官司打了两年多,却还不知道谁拆了房。”
2002年初,慈溪市新浦镇五塘南村黄宝国等45户农户接到慈溪市新浦镇政府拆迁处(下称镇拆迁处)的通知,因为杭甬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所需,决定征用该村土地几百亩,同时拆除他们的房屋,而后用货币进行补偿,再统一安排地块,由农民们自己建造房屋。由于双方对补偿安置问题分歧较大,农民没有同意。同年3月11日,慈溪市新浦镇政府通知农户们到镇大会堂签订拆迁协议,规定先到先签者可先挑安置地,农民们仍然没有响应。后又规定,签订协议并提早拆除房屋的人,给予奖励:每平方米每天1.6元,以200平方米的面积计算的线元。担心拖得太久,既得不到奖励,又没有好位置的农民们,虽然心里老大不愿意,还是于3月15日与新浦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以下称《拆迁协议》)。
《拆迁协议》上写的拆迁方是新浦镇人民政府,镇政府工作人员阮某还在协议上签署了自己的姓名。不过,加盖的却是镇政府拆迁处的公章。之后,黄宝国等45户农户的房屋很快被拆除。
协议签订后,他们才获悉,慈溪市其他地方拆迁的奖励是,每提早一天每平方米奖励5元。这样一核算,每人减少了大约1万元收入。这对他们来说,当然不是一笔小数目。不过,农民们更大的意见却是,原来答应的安置地块也换了地方,从二灶江西边调到了二灶江东边。据农户们介绍,二灶江东边和西边地块差价很大。再后来,农民们在安置地块建造的房屋时,竟然无法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于是矛盾终于无法调和了。
农民们开始与政府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农民们聘请律师介入本案。律师经过调查,国务院批准的杭甬高速公路连接线米。因此,拆迁农民房屋的行为,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即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同样,用来安置的地块也没有经过批准,因此农民们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003年3月12日,45户农民委托律师向慈溪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以新浦镇人民政府拆迁他们的房屋占用他们的宅基地没有经过批准不符合法律,且与依法征地拆迁相比补偿标准太低,给他们造成了较大损失为由,要求慈溪市人民政府撤销拆迁协议并责令镇政府赔偿他们的损失。在农民们及律师看来,拆迁处应该是属于镇政府的。
同年3月20日,慈溪市人民政府以农民们与新浦镇人民政府拆迁处所签协议系民事合同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4月2日,农民们不服复议决定,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状认为,新浦镇人民政府签订拆迁协议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机关本身的利益,也即是行使行政职权而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从事民事行为比如采购办公用品、食堂购买菜肴等。因此,新浦镇人民政府与农民们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即所签协议是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尽管其行为是不合法的。
2003年8月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拆迁协议》到底是不是新浦镇政府与农民们签订的,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慈溪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工商登记材料大大出乎了农民们的意料,新浦镇房屋拆迁处尽管是由新浦镇政府组建的,受镇政府委托从事拆迁服务,却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据此,慈溪市人民政府认为,与农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拆迁处是企业法人,协议当然是民事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律师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反驳意见:1.新浦镇房屋拆迁处的工商登记材料,说明新浦镇房屋拆迁处是新浦镇政府组建的,其目的是受镇政府委托从事拆迁服务,因此可以认为本案签订拆迁协议并实施拆迁协议的主体是镇政府;2.在拆迁协议上除了盖有新浦镇房屋拆迁处的公章外,还有镇政府工作人员阮某的签字,因而应该认定是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3.新浦镇房屋拆迁处只有20万元的注册资金,而且作为一个企业法人不可能在无人委托的情况下,无缘无故地拿出几百万元去拆迁原告们的房屋。而且,房屋被拆迁之后,原告是从镇政府财政所领取补偿费的。因此,可以认定,签订《拆迁协议》的真正主体是新浦镇人民政府。
2003年9月10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与农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是慈溪市新浦镇拆迁处,镇拆迁处是一个独立民事法人,因此拆迁协议是一份民事协议,慈溪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农民们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11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农民们的上诉。
对于农民们来说,只要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走什么救济途径是次要的。既然法院认定,拆迁协议是慈溪市新浦镇拆迁处签订的,农民们就要求律师找镇拆迁处讨一个说法。可是,经过查阅工商登记材料,律师大吃一惊,慈溪市新浦镇拆迁处在与农民签订拆迁协议之后,就因为没有参加年检被吊销了营业执照。
幸亏早在2003年4月2日,也即慈溪市人民政府在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中,提出签订拆迁协议的是慈溪市新浦镇拆迁处而非慈溪市新浦镇人民政府时,该律师即代理农民们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告知农民们。其实,目的就是为了找到真正的拆迁人。
而且,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慈溪市人民政府的代理人也明确承认镇拆迁处是受委托拆迁。尽管,慈溪市人民政府代理人没有回答是受什么人委托。
到底是谁拆了农民们的房屋?调查清楚应该不会很困难,但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却一直没有作出答复。
2004年1月5日,久久等不到答复的农民们委托律师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慈溪市人民政府责令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慈溪市人民政府也同样一直没有答复。
4月9日,复议期限届满后,农民们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慈溪市人民政府履行复议职责。诉状刚寄出,律师即收到了慈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终止复议的理由是,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已于4月5日受理农民的投诉,并将在调查核实后把处理结果答复农民们。
农民们没有撤诉。6月3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慈溪市人民政府终止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对行政复议终止的条件有着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本案中,慈溪市人民政府并没有作出复议决定,农民们也没有提出撤回复议申请,因此,终止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2004年6月30日,经过本案主审法官再三协调,慈溪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复议决定:“责令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45户申请人。”但因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一直没有作出查处结果,农民们仍然不同意撤诉。7月14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慈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违法。
在一场诉讼中,农民们实际上胜诉了两个行政机关,慈溪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责令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在60日之内将查处结果告知农民们的复议决定,法院又作出了确认慈溪市人民政府终止复议决定违法的判决。农民们耐心地等待着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查处决定,以为真正的征地拆迁人很快就将浮出水面了。
然而,至今农民们都没有得到慈溪市国土资源局的查处结果,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拒绝履行慈溪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政府职能部门不履行政府的复议决定,农民们和律师感到一筹莫展。
律师告诉记者,经过进一步了解,虽然拆迁农民们的房屋占用他们的宅基地是新浦镇拆迁处出面,具体工作是由镇政府共同承办的,但实际上杭甬高速公路慈溪连接线是慈溪市人民政府的工程,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没有作出查处结果,实在也是十分“正常”的事情,目前他已受农民们委托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
对于本案,本网将继续关注。(曾祥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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