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出台《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禁止工业用地内造成套职工住宅
为了加强慈溪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近日,慈溪市规划局出台了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该规定对于建设用地、绿地率、村庄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的,将被严格禁止。
今后,城市总体规划 (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片区规划)和村庄规划 (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都得执行此规定;同时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时,一般也要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其中,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为提高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该规定对工业用地内建筑、分期建设项目条件、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规范工业用地内的建筑用途。工业用地内所有建筑的产权用途为工业,仓储用地内所有建筑的产权用途为仓储,禁止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如果工业项目确需设置管理、后勤服务等附属设施的,工业区内的项目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不应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他区块不应超过10%;同时,在各类工业园区内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因企业生产特殊需要,可适当增加,但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在工业园区外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设置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单独开发的各类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的下限值包括:居住建筑类型多层为4000平方米,高层为5000平方米;商业、办公类建筑多层2000平方米,高层3000平方米;工业、仓储类建筑3000平方米。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若建设用地未达到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建设: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明确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要求。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一次性建设完毕,一般不宜分期建设。用地面积高于上述规定值,确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间作为公共停车场、公共通道、人防设施、放置设备等用途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建设工程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该部分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顶板面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视同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视同地面建筑。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蕞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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