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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admin1年前 (2024-09-27)慈溪产业信息32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深化推进块状传统产业整治提升工作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慈政办发〔2018〕21号)精神,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强化资源要素配置合理性,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建设,和“六争攻坚”行动,按照“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服务集中”原则,通过小微企业园区建设,推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加快打造一批规划布局科学、产业特色鲜明、土地利用集约的新型小微企业园区,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集群发展,为“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20年,全市形成20个以上产业特色明显、功能配套基本齐全、服务管理规范的特色制造小微企业园区,新建改扩建工业用房100万平方米以上,集聚小微企业1000家以上;建成宁波市级以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3个以上,规模100亩以上的市级小微企业园区5个以上。

  (一)合理规划,加大建设推进力度

  按照“每镇建园”的布局要求,各镇(街道)、滨海经济开发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新建和改造提升小微企业园区规划和方向,在8月底前,出台小微企业园区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对现有占地20亩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入驻30家以上的小微企业集聚区,要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和管理机制,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新建小微企业园区的建设面积一般应在3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规划入驻小微企业30家以上,提倡采用“园中园”模式,避免布局“小而散”。市经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牵头出台慈溪市小微企业园区认定标准以及考核管理办法,深化全市对小微企业园区的统筹管理。

  (二)盘活空间,提高集约用地水平

  鼓励新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园区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4,建筑密度不低于35%、不高于55%;非生产性用房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园区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15%,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园区计算占地面积7%。以工业地产方式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区,在安全允许、符合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可不设上限,绿地率可降至10%;50%以上的非生产性用房必须由建设运营主体自持,且面积不得低于园区建筑总面积的5%;鼓励按园区总建筑面积的0.2%配建停车位。

  (三)分类把关,明确产业集聚方向

  各地要把小微企业园区建设与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等专项工作统筹结合,科学制定所辖小微企业园区入园管理办法。积极鼓励战略新兴产业及特色优势产业的小微企业入园集群发展;支持满足产业类型、亩产效益、安全生产等条件的小微企业入园;对整改提升后达到入园条件的小微企业,及时准其入园发展;限制类产业原则上不得入园。

  (四)优化服务,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各地要根据园区规划定位和产业发展目标,围绕产业社区构建,抓紧完善园区周边的基础设施配套,促进园区建设投运。园区建设管理主体,要组建或引进有较强运营能力的管理公司,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要大力推进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入园企业提供金融、法律、研发、检测、培训、物流等一系列公共服务,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创业成本和创业门槛,使企业进得来、留得住、长得大。

  (五)创新机制,激发园区运作活力

  以工业地产方式开发为突破口,广泛吸纳社会资本、民间资金,鼓励国有平台、第三方专业机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企业联合体、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小微企业园区的建设工作,鼓励盘活利用旧厂区、旧厂房建设小微企业园区。根据企业经营习惯、发展需求及行业特点,可采取租售结合、量身定制等供给方式,为入驻企业提供标准厂房、定制厂房、孵化园等多类型空间。在符合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小微企业园生产性用房最小分割单元为一层,独特设计的小微园生产性用房,可按设计方案按户分割,每家企业生产性用房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一楼厂房在与二楼及以上厂房搭售前提下,最小分割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参照商品住宅开发,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园区预售机制,按12元/平方米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6元/平方米缴纳物业保修金,专项维修资金和保修金由市住建局收缴并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对小微企业园区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扩建、翻建多层标准厂房及其他生产性用房而提高的容积率部分,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征城建配套费。利用存量土地、闲置厂房开发建设容积率2.0以上小微企业园区的,对属地政府按园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因存量土地、闲置厂房权属转移所产生的市本级财力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对开发建设容积率2.0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区,用地出让时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明确园区建设标准;园区建成通过竣工验收后,按每亩2万元对属地政府进行补助,用于园区配套设施建设;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对属地政府按园区入驻企业的市本级财力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旧厂房原使用人、同一开发区块内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联合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的市场开发主体,其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的,可以享受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优惠政策。以联合体方式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区,分割生产用房所缴纳的增值税对市本级地方贡献按50%给予补助。

  开展小微企业园区考评认定工作。按照小微企业园区认定标准以及考核管理办法对全市小微企业园区开展考评,经考评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园的,对建设管理主体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产业特色明显、公共服务完善、管理规范的园区可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示范园的,对建设管理主体给予30万元奖励。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创建上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争取上级政策支持。

  贯彻落实各级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鼓励入园小微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品牌建设、科技创新、“电商换市”、股改上市及信息化建设,按相关政策予以奖励或补助。鼓励各地设立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奖励办法,加大对入园小微企业的扶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深化推进块状传统产业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任务分解、督查落实等具体工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并建立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工作。

  (二)加强责任落实。将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镇(街道、园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经信、规划、国土、住建、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工作推进的指导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镇(街道、滨海区)和建设管理机构,市政府予以表彰;在工业用地指标安排上,优先保障小微企业园区用地,对未完成当年小微企业园区建设任务的,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工业用地指标。

  (三)加强要素保障。将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供地计划,市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小微企业园区建设,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及时落实用地指标和项目供地,要配合属地政府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在所属工业园区内预留一定空间用于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市金融部门要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为园区建设主体和入园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供电、供水、供气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园区发展要求,及时做好保障工作。

  (四)加强跟踪服务。全面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对小微企业园区建设项目,要最大限度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小微企业园区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对利用拆后土地、低效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区涉及完善土地征收等手续的,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单独建库、单独报批。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现场会、新闻报导等形式交流各地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与做法,改进不足,推动工作。要利用现代传媒多位一体的宣传手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发布全市小微企业园区建设情况和供需信息,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营造良好建设氛围。

  (一)新建小微企业园区投资规模特别大的,经市政府同意,给予“一事一议”政策。

  (二)本意见对属地政府的市级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由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本意见中所涉及的同一小微企业园区(企业或项目)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有关政策,如上级对小微企业园区相关政策作出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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