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有房东和租户一起被立案处罚!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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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厂房租赁过程中,出租方为追求租赁效益快速回报,往往“重出租,轻安全”,甚至出现“一包了之,只租不管”的现象,从而放宽对承租人的资质审查,为安全生产埋下隐患。“厂中厂”,“园中园”等“一厂多租”是生产安全事故高发、多发的“重灾区”,也是中小企业现场管理整治提升的重点和难点,群租厂中的小毛病却酿成大祸患的事故教训屡见不鲜,风险隐患整改才能防患于未然。
日前,宁波市、慈溪市、宗汉街道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联合执法检查,随行安全专家两位。
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潮塘工业园区一企业(承租方)存在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措施、部分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产品堆放混乱、部分通道堵塞锁闭、消防器材维护不到位等隐患。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出租方(房东)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出租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目前,宗汉应急消防管理所已立案调查,将对出租方与承租方进行立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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