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在征收中都是没有征收补偿的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从上述法条中我们可以得知,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建筑是不会得到补偿的。而这也令许多拥有无证房屋的被征收人忧心仲仲。
这些被征收人往往担心征收方会把此类房屋一律认定成违法建筑,给被征收人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让自行拆除或是征收方强制拆除。毫无疑问面对这种担心,被征收人肯定会产生担忧。那么是否只要是无证房屋就一定是违建呢?
首先我们都知道,无论房屋有证没证,其在征收中都会被拆除。但是把所有无证房屋都认定成违法建筑,显然是极其不公平的。房屋是否违规要看实际情况,且需要通过相关部门依法律程序进行走访、调查才能确定是否是违法建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因此征收方直接将无证房屋认定成违建是非常不合理的,也因此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要提高警惕,主动的咨询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以下这情况就不应该直接认定成违建。
法律上有法不溯及以往原则,这是我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之一,也可扩充至行政时效原则。
因为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有不少的房屋都是世世代代相传下来,大多数建筑形成于70年代,或是更早至五六十年代,这些无证房屋由于当时法律的不严谨、不健全导致而成。
如果用现在的法律要求过去的房屋并将其归为违法建筑,这显然是不行的。
适用这一原则的情况主要分为三类,分别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招商引资建设。
2008年以前在集体土地上建筑的:
《城乡规划法》头部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2008年之前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应当认为是合法建筑。
1984年之前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应当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是由《城市规划条例》演变、发展而来。而《城市规划条例》于1984年1月15日生效实施,因此在1984年之前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应当认为是合法房屋。
由于受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影响,在无证情况下建造建筑物,一定是取得了政府的行政许可,基于对行政许可的信赖利益建造的无证房屋,其合法性应当受到保护。
另外,在征地中还会遇到手续不齐全的房屋。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中明确指出:
“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也就是说,对于手续不齐全或是不完善的房屋,当根据当前法律法规进行补救,将证件不齐全房屋升级为合法建筑。
蕞后,昌运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目前以拆违促征收的情况是并不是非常少见,因此被征收人要认清自己房屋的情况以及多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在征收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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