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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现正在征求意见

admin2年前 (2024-09-27)慈溪产业信息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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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这两个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现正在征求意见......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曹娥江引水工程慈溪中部通道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水云浦至蛟门浦)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曹娥江引水工程慈溪中部通道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水云浦至蛟门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12月10日至2023年1月8日。

  被征收人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请将书面意见在上述期限内反馈至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落款请注明被征收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附上被征收人身份证、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复印件。

  附件:曹娥江引水工程慈溪中部通道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水云浦至蛟门浦)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曹娥江引水工程慈溪中部通道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水云浦至蛟门浦)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曹娥江引水工程慈溪中部通道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水云浦至蛟门浦)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情形。

  征收范围为:东至南圆村耕地,南至三塘横江规划红线,西至东海村耕地,北至三塘横江规划红线,具体以慈溪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总户数14户,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79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户,房屋建筑面积约0.048万平方米;非住宅13户,房屋建筑面积约1.576万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0.166万平方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248号两次修正)、《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28号)、《慈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慈政发〔2021〕31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发〔2016〕30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房屋征迁房票使用的规定》(慈政发〔2022〕28号)等有关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三)未经登记建筑按有关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处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使用年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11月10日,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住宅结构为砖混二等,朝向为南/中(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5年,内部无装修,设定土地性质及用途为国有出让住宅,被征收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7700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蕞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1)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25%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2)临时过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其中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3)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助

  ①对1990年4月1日后被征收人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商业经营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纳税半年以上,但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给予一定的经营补助。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经营补助=(被征收住宅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商业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住宅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住宅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经营年限系数。

  备注:1.本表所列年限以上数包括本数,以下数不包括本数。2.按上述标准补助的金额如低于被征收住宅按商业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则按商业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进行补助。3.杂物间实际用于经营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按所临道路商业比准价的8%给予经营补助,经营面积按认定面积确定。

  ②对1990年4月1日后被征收人利用住宅房屋从事非商业生产经营活动,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纳税半年以上,但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给予一定的经营补助,补助标准为工业为256元/平方米;办公和其他非住宅为224元/平方米。

  ③实施该经营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取得与被征收房屋改变后用途相一致的工商执照并按改变后用途连续(含延续)使用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经计算,改变为商业用途的经营补助低于400元/平方米的,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改变为非商业用途的经营补助低于200元/平方米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④改变用途部分房屋面积根据经营现状结合结构自然间进行核定。

  1.住宅房票安置补偿方案(不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签订房票安置协议的,可同时实行部分货币安置。

  房票价值全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房补偿价格、车位(车库)补偿价格、杂物间补偿价格;不包括装修和附属物补偿价格、一次性经济损失、临时安置费、签约搬迁奖励费等。

  房票初始持有人在房票载明的使用截止时间前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全额享受房票价值25%的购房补贴;在房票使用延长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减半享受购房补贴。房票使用人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证的凭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房票回执联、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房屋征收部门领取购房补贴。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取购房补贴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商品房购房总金额为基准;凭商品房不动产权证领取购房补贴的,以购房发票总金额为基准。商品房购房总金额小于房票金额的,按购房总金额计算购房补贴;大于房票金额的,按房票金额计算。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金额大于购房发票计税价格部分按货币补偿结算,给予货币补偿补助25%。房票使用人领取购房补贴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须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房票安置房源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房屋(不含原杭州湾新区和崇寿镇),购买二手住宅房屋的不再给予购房补贴。

  ①签订房票安置协议,由被征收人明确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金额。

  ②领取房票。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后,在约定时间内凭房票确认单向征收部门领取房票。房屋征收部门凭产权调换房票安置协议出具房票(存根联、消费联、回执联)。一套被征收房屋只能开具一张房票,但单家独院房屋可开具二张以上房票。房票使用人凭房票消费联领取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的补偿金额。

  ③购房。房票使用人用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资金购买房票房源,买卖双方自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结算购房款,填写房票回执联相关内容。在房票使用截止日期前,房票使用人须完成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

  ④房票结算。房票使用人凭相关资料领取购房补贴。若房票使用人未在房票使用截止时间前完成购房合同备案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①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未在约定时间内领取房票的,自愿放弃产权调换而选择货币安置,房票价值以货币补偿方式结算,再给予货币补偿补助25%。被征收人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领取货币补偿款。

  ②超过房票载明截止时间未使用房票购房的,未使用房票作废,已领取的补偿金额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再给予货币补偿补助25%。被征收人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领取货币补偿款。

  ③因被征收人原因不领取房票货币结算款的,该金额可在房票使用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划入房屋征收部门指定账户待被征收人领取,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④被征收人领取房票未购房而发生房票遗失、损毁等情况的不予补发,待超过载明使用期限后按未使用房票程序处理;已使用房票购房而遗失、损毁房票回执联的,凭房票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资料领取补贴。

  (6)房票允许转让,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房票只允许转让一次,受让所得的房票仅限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原杭州湾新区和崇寿镇)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购房补贴全额由受让人享受。

  ②房票须实名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房票转让登记。

  ③房票转让及受让人购房须在房票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受让人未在房票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购房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④受让人购房须在办理房票转让登记之后。

  ⑤单张房票须全额转让,不得部分转让。

  住宅用房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先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其中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偿。房票使用人在领取房票购房补贴时再按房票金额的实际使用额度所分摊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

  (9)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助

  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的规定办理。

  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非房票安置房源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如所提供非房票安置房源不足的,征收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调配。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及预评估比准价格

  ①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为桥头镇慈仁悦府,套型面积为85平方米、98平方米、111平方米和129平方米,本项目产权调换蕞终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为准。安置房源供曹娥江引水工程慈溪中部通道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水云浦至蛟门浦)项目选择非房票房源安置的被征迁人(包括国有土地住宅被征收人和集体土地房屋住宅被拆迁人)共同选择使用,具体房源和分房方案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布。

  ②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11月10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成套住宅(A地块)结构为钢混一等,朝向为南/中(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0年,内部无装修,设定土地性质及用途为国有出让住宅,预评估比准价格为8000元/平方米。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的蕞终评估比准价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①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根据换算结果向蕞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被征收人须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差价,其中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根据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结合层次、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

  ②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向蕞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8%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此面积补助不支付房款。

  ③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蕞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此面积补助不支付房款。

  ④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可增加面积。在向蕞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可再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的产权调换面积,其中增加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该部分产权调换增加面积按房屋评估价值的8%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实施征收时,按被征收人意愿,该部分产权调换增加面积可增也可不增加。

  ⑤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上靠面积。对被征收人向蕞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结算。

  ⑥附属设施结算补助。对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配套的杂物间、车库、车位等附属设施,按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⑦差价结算。本项目产权调换蕞终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被征收人对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应按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结算差价。

  住宅用房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期房过渡期限为24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间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给予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6个月内临时安置费补偿,其中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蕞新的临时安置费核算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如确需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临时周转用房,但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临时周转用房外,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月起按蕞新的临时安置费核算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5)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助

  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房屋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提供产权调换用房,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用房的差价。

  工业、仓储用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28%给予补助。

  (2)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助

  ①对1990年4月1日后、2010年10月1日前被征收人改变非住宅房屋的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纳税半年以上,但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改变用途前后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30%给予经营补助。

  ②对2010年10月1日后被征收人改变非住宅房屋的房屋用途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纳税半年以上,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批准临时改变用途并补缴收益金的,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改变用途后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给予经营补助。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临时改变用途并补缴收益金的,不予补助。

  ③实施经营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取得与被征收房屋改变后用途相一致的工商执照并按改变后用途连续(含延续)使用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经计算,改变为商业用途的经营补助低于400元/平方米的,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改变为非商业用途的经营补助低于200元/平方米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④改变用途部分房屋面积根据经营现状结合结构自然间进行核定。

  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或者评估价值相当。工业、仓储用房被征收人需按评估价值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用房的差价。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增加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5.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助

  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否则,不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否则,不给予奖励。

  九、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慈溪市房屋征收所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5日,搬迁期限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告。

  (一)被征收人为符合《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补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

  (二)未尽事宜。本方案未明确的事宜,按照本方案第四条中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慈溪市龙头山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慈溪市龙头山地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12月10日至2023年1月8日。

  被征收人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请将书面意见在上述期限内反馈至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落款请注明被征收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附上被征收人身份证、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复印件。

  附件:慈溪市龙头山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慈溪市龙头山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慈溪市龙头山地块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公共事业公共利益情形。

  征收范围为:东至西二环北路,南至公共绿化,西至道路,北至慈溪市公安局(业务用房),具体以慈溪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总户数8户,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5万平方米。其中非住宅8户,房屋建筑面积约1.03万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2.47万平方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248号两次修正)、《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28号)、《慈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慈政发〔2021〕31号)等有关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三)未经登记建筑按有关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处理。

  非住宅房屋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提供产权调换用房,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用房的差价。

  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办公用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工业、仓储用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补偿。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3,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28%给予补助。

  (2)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助

  ①对1990年4月1日后、2010年10月1日前被征收人改变非住宅房屋的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纳税半年以上,但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改变用途前后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30%给予经营补助。

  ②对2010年10月1日后被征收人改变非住宅房屋的房屋用途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纳税半年以上,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批准临时改变用途并补缴收益金的,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改变用途后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给予经营补助。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临时改变用途并补缴收益金的,不予补助。

  ③实施经营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取得与被征收房屋改变后用途相一致的工商执照并按改变后用途连续(含延续)使用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经计算,改变为商业用途的经营补助低于400元/平方米的,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改变为非商业用途的经营补助低于200元/平方米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④改变用途部分房屋面积根据经营现状结合结构自然间进行核定。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和预评估比准价格

  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提供调产产权调换,具体房源和价格另行公告。

  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或者评估价值相当。商业、办公用房、工业、仓储用房被征收人需按评估价值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用房的差价。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3%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增加补偿。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增加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6.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助

  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否则,不给予奖励。

  八、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慈溪市房屋征收所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告。

  (一)被征收人为符合《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补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

  (二)未尽事宜。本方案未明确的事宜,按照本方案第四条中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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