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红包来了!新一轮慈溪市文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出台!
在慈溪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个人。
(二)对年度文化产业争先创优、引进市外投资、影院影视发展、展会组织和参展推广、创新创意发展、产业平台和重要荣誉、数字文化产业等内容进行奖励和补助。
1.“重点成就奖”。对全市年度销售(营业)收入排名前五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增速前五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得同时享受销售(营业)收入和增速奖励。对数字文化产业年度销售(营收)排名前五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引进市外投资的奖励。由市外企业、个人投资的优质项目,在我市落户并注册,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申报年度累计完成总投资的50%以上,根据投资强度一次性给予蕞高不超过20万元的落地奖励。
3.电影院建设奖励。在我市新建(扩建)三厅以上影院,两年内注册登记,至申报当年度完成投资的一次性给予蕞高不超过20万元的落地奖励。
4.影院规模的奖励。对我市城区和乡镇影院年度票房收入前三名分别一次性给予蕞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5.影视剧目制作的奖励。对有思想性和艺术性、反映时代特性、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反映慈溪特色文化的优秀原创影视剧目,经公映审批和发行审批,首播后一次性给予蕞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6.举办文化创意类展会活动的补助。由本市文化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在慈溪组织举办(政府类主办除外)一定规模的文化创意类展会活动,在活动举办前至市文改办报备(见附件),对成本给予50%的补助,同一申报主体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7.文产消费促进活动的补助。由我市商业综合体、文创园区、文创街区组织举办的文产消费促进主题活动,在活动举办前至市文改办报备(见附件),按活动支出费用的80%,且蕞高不超过20万元进行补助。
8.参加产业类展会的补助。由本市企业和民办非企业自主参加文化产业类展会活动,在活动举办前至市文改办报备(见附件),给予展位费、住宿和交通的80%进行补助,每次展会和活动蕞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9.数字化设计和新型营销分离的奖励。对文化企业分离组建成立数字化设计、新型营销团队,由文化企业控股成立独立法人单位,事先至市文改办报备(见附件),且当年度达到规上和限上要求的,一次性给予蕞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0.作品著作权注册登记的奖励。我市企业和各协会会员的原创作品对著作权进行注册登记,每件作品一次性给予150元奖励。
11.开发和销售青瓷文创产品的奖励。对企业设计开发、生产销售青瓷文化创意产品,单款产品年度销售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达到2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300万元的,给予8万元奖励。当年度达到限上要求的企业,给予蕞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当年度达到规上要求的企业,给予蕞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2.文创园区(街区)创建的奖励。对我市文创园区(街区)申报当年度达到上级创建标准并成功创建,根据上级给予的奖励资金,给予蕞高不超过30%的配套,同一主体成功创建多个称号按“从高原则”进行奖励。
13.文化产业园区转型升级或新培育的奖励。文化产业园区在文化产业数字化,企业上规引导,引进总部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领军人物等方面业绩突出,数字文化企业数量明显增加,且数字文化企业营收占比达35%以上的,给予蕞高30万元的奖励。
14.重要产业荣誉的奖励。对企业新入选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进行奖励,按国家级、省级、宁波级分别一次性给予蕞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5.支持数字文化企业做大做强的补助。对获得宁波市上规上限政策奖励资金的数字文化企业,给予蕞高50%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宁波市营收奖励的数字文化企业,给予蕞高30%的配套奖励。对获评省数字文化示范企业和高成长型文化企业的,按照宁波奖励资金的50%进行配套奖励。
16.吸引优质数字文化企业落户的补助。以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字娱乐、在线演播、短视频服务等领域为重点,定向招引一批优质文化企业,对新落户我市文创园区(街区),在注册前至市文改办报备(见附件),且年度销售(营收)达到规限上要求的,经市文改办认定,蕞高给予落户补助20万元。
17.组建短视频等内容创作运营机构(MCN)的补助。对市内企业和个人组建短视频内容创作运营机构,入驻到我市文创园区(街区)的,在注册前至市文改办报备(见附件),按设备、信号接入、平台建设、技术托管等支出费用的80%,且蕞高不超过15万元进行补助;并给予3万元的落地奖励。
18.提供短视频等内容创作服务的补助。我市文创园区(街区)内的短视频内容创作团队服务我市文化产业企业,在服务提供前至市文改办报备(见附件),对外聘、合作的主要人员给予住宿、交通支出的80%进行补助,单次蕞高不超过1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19.政府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文化产业业态和项目。经市文改办认定,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本扶持政策各条款之外的内容和项目进行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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