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慈溪市四灶浦南延(新城河)拓疏二期(文二路—慈甬路)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248号两次修正)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慈溪市四灶浦南延(新城河)拓疏二期(文二路—慈甬路)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慈政处〔2021〕1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规划新城河东路东侧,南至文二路,西至规划新城河西路西侧,北至慈甬路,具体以慈溪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5.98万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3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慈溪市房屋征收所。
三、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7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3日,慈溪市四灶浦南延(新城河)拓疏二期(文二路—慈甬路)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五、慈溪市四灶浦南延(新城河)拓疏二期(文二路—慈甬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或者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