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用地)拍卖出让公告(慈土资告〔2017〕177号)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用地)拍卖出让公告(慈土资告〔2017〕177号)
经慈溪市人民政府批准,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位于逍林镇的慈逍林Ⅱ201506#地块、慈逍林Ⅱ201507#-1地块,位于观海卫镇的慈观海卫Ⅱ201526#地块、慈观海卫Ⅱ201539#地块,位于坎墩街道的慈坎墩Ⅱ201503#地块,位于周巷镇的慈周巷Ⅱ201525#地块,位于附海镇的慈附海Ⅱ201306#-A地块,位于横河镇的慈横河II201403#地块、慈横河II201204#地块,位于崇寿镇的慈崇寿II201510#地块、慈崇寿II201705#地块、慈崇寿II201706#地块,位于高新区的慈高新区Ⅱ201714#地块、慈高新区Ⅱ201715#地块、慈高新区Ⅱ201717#地块,位于慈溪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的杭农Ⅱ201701#地块共十六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用地条件和规划指标要求详见附表,用地条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出让地块详细规划要求以《慈溪市规划条件通知书》为准,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项目须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21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五、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9月4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到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受理大厅获取拍卖出让文件,并缴纳拍卖出让文件资料费200元。
六、竞买人须在2017年8月28日至2017年9月4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向出让地块所在地政府(慈高新区出让地块向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区出让地块向慈溪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委会)提交项目建议书等文件(地址及联系人详见拍卖出让公告第十条),出让地块所在地政府(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慈溪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竞买人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出具是否具备准入条件的初审意见,并将通过初审的名单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初审意见核发竞买人项目准入意见书。竞买人可在2017年9月4日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窗口领取《慈溪市___________________地块竞买人项目准入意见书》。
七、竞买人可于2017年9月4日后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国土交易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资格材料并交纳竞买保证金。提交申请资格材料、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8日上午10:30(保证金交纳以银行到帐为准)。
2017年9月8日上午10:30后,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拍卖活动开始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对符合资格要求者核发《竞买资格确认书》,提交申请资格材料原件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8日上午10:30。
八、本次拍卖时间为:2017年9月8日下午3:00开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对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实施监管。
1.如竞买人竞得该地块后,若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凭《成交确认书》及《**协议书》(限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块)10个工作日内到慈溪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若为自然人的或约定成立新公司的,则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一个月内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后10日内到慈溪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到市级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完成工业项目立项或核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审批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相关审批手续的,按出让文件有关规定或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2.缴退保证金要求:竞买单位应通过本单位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竞买保证金,以个人作为竞买人参加竞买的,可以现金方式缴纳竞买保证金,保证金到帐时间以报名截止时间为准。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并凭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入土地财政专户。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无特殊情况在出让活动结束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竞买人竞得后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有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公开拍卖地块上若有已没收的地上建筑物,按建筑物残值一并出让,由竞得企业回购,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签订回购协议并管理处置。竞得企业需经各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回购的地上建筑物。拍卖报名时报名企业需出具待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该建筑物的承诺。
4.本次拍卖的高新区出让地块以“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在出让年期届满前一年内,受让人可向出让人提出续期使用申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经综合考评达标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再续期20年。续期地价按不高于原30年期与原50年期的地价差加上原30年地价利息(利率按照前30年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平均数执行)之和评估确定。出让年期届满,受让人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但未批准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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