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开曝光11起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为了加强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坚决制止和依法从严查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现将我省各地依法查处的
(一)马军明(杭州市绿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叙林(杭州市绿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股东)、姚忠良(杭州市绿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股东)、倪洪棋(杭州市绿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股东)、郑建平(杭州市绿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股东)、李凌(杭州市绿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股东)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06年4月,马军明、姚叙林、姚忠良、倪洪棋、郑建平和严国荣(另案处理)向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塘河村五组村民租赁农用地146亩,用于合股经营农庄。2006年12月,马军明、姚叙林、姚忠良、倪洪棋、郑建平和严国荣经共同商议后,为获得经济利益,将其中20余亩农用地出租给李凌用于开设跑马场,且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按照李凌的要求,在该土地上建设了跑道、马棚、观赏房等。2009年李凌经营的跑马场停止营业。之后,马军明、姚叙林、姚忠良、倪洪棋、郑建平又在该土地上建造了围墙,以上共计占用农用地面积15.74亩。2011年1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马军明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姚叙林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姚忠良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倪洪棋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郑建平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李凌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二)慈溪市新浦镇双庆浦村村民王华孟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08年8月,慈溪市新浦镇双庆浦村村民王华孟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新浦镇双庆浦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沙场,占用土地面积6954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为基本农田。2011年5月26日,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当事人移送慈溪市公安局处理。
(三)乐清市北白象镇王家店村村民委员会涉嫌非法转让土地案
2010年1月,乐清市北白象镇王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以招标形式转让集体土地4.72亩,价格每亩60万元。同年3月,王家店村村民赖建金、黄捷等人支付给王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款283.2万元。同年11月,王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将该款退还给村民黄捷。
2011年1月27日,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将该案有关责任人移送乐清市公安局处理。
(四)湖州申鑫润滑油经营部非法占用土地案
2010年3月,湖州申鑫润滑油经营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石头港村金刚兜自然村东侧的集体土地上建设厂房,占用土地面积1584平方米。2011年7月11日,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湖州申鑫润滑油经营部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84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地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3.96万元。
(五)桐乡市振东新区城南村民委员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0年5月,桐乡市振东新区城南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桐乡市振东新区中华路南侧土地建设房屋,占用土地面积34370.46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为耕地。2011年6月23日,桐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有关责任人移送桐乡市公安局处理。
(六)绍兴市时雨卫浴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2010年4月,绍兴市时雨卫浴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绍兴县安昌镇九鼎村“九墩”地块建设厂房,占用土地面积4427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102平方米、耕地391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415平方米),建筑面积3865.8平方米。2011年6月20日,绍兴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绍兴市时雨卫浴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427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地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11.1185万元。
(七)永康市唐先镇云路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自2002年至2010年10月,永康市唐先镇云路村两委先后四次非法转让土地,从中非法获利300.8万元,涉及土地面积2913.07平方米,分别情况为: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永康市唐先镇云路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擅自进行招投标,将1015.77平方米土地转让给施云峰等9户村民,从中非法获利64.8万元;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云路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先后两次擅自进行招投标,将1230.06平方米土地转让给施良等11户村民,从中非法获利103.9万元;2008年1月至2010年10月,云路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擅自将村砖瓦房二幢及蘑菇房一幢进行招投标,将667.24平方米土地转让给施文秀等5户村民,从中非法获利132.1万元。2010年11月4日,永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将该案有关责任人移送永康市公安局处理。
(八)江山市振鑫纸箱厂非法占用土地案
2009年3月和2011年4月,江山市振鑫纸箱厂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江山市清湖镇花园岗村集体土地建设厂房,占用土地面积8218.81平方米,建筑面积7480.47平方米。2011年11月12日,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江山市振鑫纸箱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218.81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8.3592万元。
(九)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米林社区管理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案
2010年4月,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米林社区管理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定海区白泉镇米林社区水管口村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社区办公楼,占用土地面积1765.7平方米。2011年6月27日,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米林社区管理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765.7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1.7657万元。
(十)温岭市大溪镇曹岙村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土地案
2010年8月,温岭市大溪镇曹岙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曹岙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及围墙,占用土地面积3782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1552平方米。温岭市大溪镇曹岙村村民委员会将该房屋擅自转让给大溪镇毛头村村民林小富办企业,并向林小富收取人民币50万元。2011年8月3日,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将该案有关责任人移送温岭市公安局处理。
(十一)丽水市丽景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2010年7月,丽水市丽景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丽水市莲都区水阁街道里坑村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平整土地(丽水南城丽景2011(1)号地块),占用土地面积206206平方米(309.31亩)。2011年6月14日,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丽水市丽景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6206平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309.3090万元。2011年6月16日,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对有关责任人梅港(丽水市丽景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峰(丽水市丽景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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